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评估分析办法,核实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七条 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乡(镇)或街道对户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盖章。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指导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以寄送或新生报到系统下载等方式提供《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对学生家庭经济评估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加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自强自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