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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52044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预防学术腐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在编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以本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一) 反对以各种形式捏造、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和实验数据。

(二) 认真对待各种学术立项、鉴定、评审、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提供客观、真实、详细的资料, 反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以及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反对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论文投稿中严格遵守国内外相关刊物的规定。

(三) 出版图书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 编”、“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五条 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一)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 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著作的引证、署名和发表,在著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引文出处,标注必要的注释,并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四) 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提出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项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

第七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 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 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积极营造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对被举报或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査,一经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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