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590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 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

(二) 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三) 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研究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四)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泄密行为;

(五) 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是领导干部的,解聘其所有行政职务;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降级聘用一年;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职称。

(一) 发表在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 发表在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科研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 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文章,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 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文章,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发表在核心期刊及核心以下期刊上的文章,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降级聘用一年;具有行政职务的,解聘其行政职务。

第六条 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三章调查核实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科研处、人事处和监察处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活动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一)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协商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査。

(二) 正式立项调查的,被举报人应当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三) 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四) 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学术研究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五) 人事处和监察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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