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为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充分调动我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发现典型,树立榜样,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品质,经研究,学校决定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参加工作,且在本岗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能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忘我的奉献精神,工作态度诚恳、认真高效,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
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待队员团结友善。
4、敢于开拓,勇于创新,率先垂范,能够很好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并在本职岗位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三、评选名额及奖励
每学年评选 “先进个人”5-10名,评选程序分为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和学校审核三个阶段,最终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先进个人名单,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