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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78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勤工俭学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第一条  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  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解决部分学习经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  加大对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一条  设岗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鼓励用工单位设立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岗位。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并结合学校各用工部门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科学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年9月初,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职数,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计划外的岗位必须经校务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第一条  每年6月底,学校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 1)并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勤工助学项目中申报下一学年度的固定岗位需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本学年度设置的固定岗位总数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编制学年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计划,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请校务会批准。逾期未申报岗位的用人部门,视为无固定岗位需求。

第二条  按照岗位设置部门、办公室或工作内容等标准,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实行分组管理,每组岗位指定一名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

第三条  因临时任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时,由岗位设置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请学工处和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指导老师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协助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公开招聘、岗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高档消费等铺张浪费现象;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布招聘公告,具体招聘流程如下: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 2),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参加公开招聘活动,面试合格后由用工部门签署聘用意见并上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并在学工系统申请。

(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方可上岗。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审核后视为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由学生本人、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经确认,一人一岗。聘用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辞职、换岗,严禁出现一人多岗、多人一岗、摊分勤工助学酬金等情形。

第二条  指导老师统筹本组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课表安排和工作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具体上岗时间,按照要求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学生请假或调休时,应通过文字方式提前申请并经指导老师批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组勤工助学学生中选取人员集中完成临时性或公益性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岗位培训缺勤,或月考核不合格;

(二)出现迟到、早退、旷工、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泄露工作机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三)与教职工或其他学生摊分勤工助学酬金;

(四)列入不诚信学生登记名单;

(五)出现旷课、晚归、使用大功率电器、打架等情形,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第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时,指导老师可以申请取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时,辅导员可以提交取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资格的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同意后上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按程序取消学生勤工助学资格,给予勤工助学岗位辞退处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学无余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可以向指导老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辞职或被辞退时,指导老师应填写《勤工助学岗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 3),上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生辞职或被辞退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岗位酬金。审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陈述,学生对辞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诉。

第八条  学生辞职或被辞退时,所空缺的勤工助学岗位由指导老师从勤工助学岗位备用人选中择优推荐并上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

第九条  为确保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平稳过渡,统一设定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交接时间为离岗后的2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由指导老师规定。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人员(含辞职、被辞退情形)和变更后人员均应遵守勤工助学工作纪律,原岗位人员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任务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核发其离岗前岗位酬金。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两个方面,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工作纪律等方面;岗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情况及时进行思想教育,违反校纪校规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岗位设置部门要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如发生意外事故,由指导老师及时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联系并共同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期间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按月填写《勤工助学岗位月考核表》(附件 4),经用工部门领导审核后于次月 5 日前将表格上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一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补助。

第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50元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的特殊性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可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市场标准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校务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4元人民币。

每月末最后一天通过银行卡发放当月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临时岗位在完成特定工作后的当月末最后一天发放。

第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用人单位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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