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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2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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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幽静的校园环境,根据《九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校区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部门)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总务后勤处是校园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协同总务后勤处实施本制度。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职工环境素质教育,规范职工的环境行为,动员并号召本单位(部门)职工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和建设者,全校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单位(部门)和个人环境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规定,即: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随地便溺;

(三)不准乱倒垃圾;

(四)不准乱扔果皮、废纸;

(五)不准乱泼污水。

第五条 严禁从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及教职工住宅楼窗口往外倾倒垃圾、泼污水及乱扔废弃物。

第六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严格个人行为,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和污染建筑物、人文设施和景观。

第七条 自行车和机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更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各类通知、通告、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事后应及时、彻底的清理。

第九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不准挖菜窖和堆放蔬菜、杂物等。

第十条 生活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放置,不得乱倒、乱放及四处散落垃圾。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货物、废旧机器、工程残料和堆放杂物等,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

第十二条 因科研、教学产生的残渣、废料等,如需作特殊处理的(有毒、有害、超大体积的等),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排放到校园和下水道内。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装修、维修、拆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总务处办公室签定《施工现场环境责任合同》,并按比例交纳环境押金。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遵守工程实行申报制度,并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损坏公共环境设施,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因施工需要破坏现有环境的,需事前到总务处申请,并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基建余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七条 装卸、运输建筑材料、残土时,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场地平整,并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环境验收,确认环境整洁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十九条 清掏化粪池、下水井的污泥、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在校园内散落、堆放。

第二十一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要做到车走地净,避免沿途飘扬、散落。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管道和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责任部门要保护环境,爱护草坪,待作业完毕后,现场要及时回填、复原。

第五章 环境清扫

第二十三条 绿化环卫科负责校园内所有道路清扫、绿地保洁任务,不留空白点,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负责清除路缝杂草、路面积水、乱贴乱画乱挂、乱倒垃圾和冬季道路积雪等,并负责所有果皮箱保洁清掏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校园清扫队伍应根据需要组织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参与环境突击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清扫队伍的管理,树立文明形象,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

第六章 环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宣传板等应保持清洁,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八条 有独立庭院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九条 未经总务处同意的小商贩、收购废品等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否则由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清理。

第三十条 绿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枯枝及修剪树木等,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有偿服务场所要按指定地点排放生活垃圾,并根据经营面积或产生垃圾量按时向总务处缴纳生活垃圾排放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除了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教学、科研环境的整洁。各级学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确保寝室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垃圾清运主管部门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准积存,并按市垃圾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

第三十四条 食堂、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各项规定和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三十五条 超市和餐饮部门等要采取必要的防扬尘措施,避免校园内煤堆、炉渣场等污染校园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和制止乱贴乱画、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等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消杀四害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部门)除四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消杀“四害”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害设施,加强消杀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防蝇灭鼠工作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来检查工作时,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应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奖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办法,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建立环境奖励基金,凡举报乱倒垃圾和破坏环境设施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参照《九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及收取10元至3000元的清理补偿费用。

(一)随地吐痰及乱扔烟蒂、果皮、废纸等污物的。

(二)乱倒垃圾、残土和乱排污水的。

(三)从窗口抛扔废弃物的。

(四)乱贴、乱画、乱挂的。

(五)踩踏绿地和折枝的。

(六)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

(七)堆放杂物,有碍环境的。

(八)不履行门前环境责任承包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运输液体物质和残土沿途滴漏、散落的。

(十)环境维护现场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一)基建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环境清扫的。

(十二)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设施的。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向总务处申报,竣工后,未经环境验收的。

(十四)教学区内种地、挖菜窖、凉放白菜的。

(十五)无故不参加环境大清扫或清扫质量不合格的。

(十六)专业环境队伍清扫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清扫空白的。

(十七)化粪池、下水井清掏和修剪树木、草坪等现场未及时清理。

(十八)经政府职能部门环境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并给予其行政处分。以上补偿款项,由学校财务处协助扣缴。代扣款项全部用于校园环境治理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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