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室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次数:29555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根据系(部)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开设好教学实验课。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仪器设备,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条 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教学实验项目,吸收科学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加强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并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对有关仪器进行定标,使仪器、设备经常性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有条件的实验室,可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首先严格按照实行《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工作规程》,做到明确实验实训工作的职责,实行实验实训室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严格实行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学校实验实训室基础信息、场地、仪器设备集中管理制度,努力探索实验实训室硬件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和教学使用管理分离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根据实验实训室专业覆盖面、资源优化利用、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管理实体。

    承担公共基础实验实训课程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基础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实验实训室应集中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应按《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报学校批准,以学校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命名,应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专业分类及实验实训室覆盖实践教学课程范围命名,应能清晰地表达实验实训室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训练,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应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技能。

    第十二条 各教学部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对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的目的与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并组织本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教务处、实验中心备案,不得自行更改。对于无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教材的课程,不能进行实验教学。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开设的实验项目要规范管理,要有卡片或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第十四条 实验课开设前应做好仪器设备、相关器材或有关工具等准备工作,并注意到学生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以及安全事项等,做好备用物品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每个实验项目都应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六条 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班级,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以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遵规守纪教育,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同时向学生发放实验室简介等。

    第十七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要查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或未交实验报告(特殊情况除外)者,不得参加实验。要注重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放手,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完成实验。实验中,指导教师要巡回观察,具体指导。实验完毕,教师要认真检查实验数据、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章操作和不听劝告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八条 不同的实验课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装置,改革实验方法,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全过程的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要努力创造条件,以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实验开设记录,同时注意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等安全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对不交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视情节轻重在实验成绩中予以扣分。对于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视其情况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对于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实验老师不应给予其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学人员要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从严要求,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学风。同时,还应经常倾听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映和意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期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制定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并由实验室负责将学生的原始数据记录、实验报告、考核成绩和教师的实验教案以及实验开设记录本等资料及时收回整理,由专人集中保管,保管时间至少为三年。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师生教学实验的场所,除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外,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实验。

    第二十四条 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使用仪器中,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应视情节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都不得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单位借用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非实验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校内人员须经实验室主管二级学系(部)领导批准,校外人员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贵重金属等专门物品,应实施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应建立帐、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私自拆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仪器报废时填写报废仪器报告,较大仪器设备报废时,教务处、实验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做技术论证,上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实验室新到人员,应专人负责进行一段时间的操作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时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防火器材。实验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对玩忽职守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合理使用,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使之满足于教学与科研需要。

    第三十四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中心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对于一贯认真负责,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使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按照仪器设备的单价特点、性质和用途建立三帐一档。

    1.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品,应建低值品帐进行管理;

    2.单价在8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帐进行管理;

    3.单价在2万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精贵设备档案进行管理;

    4.教学和科研用的消耗器材和易耗品,也应填单建帐进行管理;

    5.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管专用。

    第三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帐目登记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

    1.仪器设备三帐一档登记齐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

    3.场地整洁干净,仪器设备分类存放,摆列有序;

    4.仪器设备有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有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

    2.精、贵、稀设备有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上机操作必须持有合格证;

    3.精、贵、稀设备设有使用履历薄,及时记录、登记、运转、维修、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4.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台(件)数/设备总台(件)数×100% )

    5.积极钻研技术,开发设备的功能,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设备利用率=年实际使用时数/年计划使用时数×100% )

    第三十九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由于下列主要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失误;

    6.由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实验中心职责

    1.实验中心下设办公室、实验教学管理部、教学资产管理部、教学设备维修部,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实验室和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套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3.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和维修的规范管理,组织对实验室设备完好率、安全及卫生的检查、考核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4.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5.组织对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6.负责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

    7.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校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8.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9.负责公共教学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为计算机上机教学提供保障,并向学生课余上机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各种会议和活动,协调内外事务,接待来访;

    2.制定和执行中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呈批件、文件、通知的文印和上传下达工作,负责信件、报纸的收发工作;

    4.部门设备和办公营具的管理工作;

    5.领导临时分配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部职责

    1.负责有关实验教学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2.开展对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

    3.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检查和上报工作,包括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表等的收集、汇总,定期检查各系(部)的实验室使用记录、教师的实验教案和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考核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4.实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5.指导各实验室做好开放式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资产管理部职责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础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定期检查全院实验室基本条件是否完备,设备管理是否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实验设备年度采购计划汇总、调研、审查和编制工作;

    3.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报账和登帐工作;

    4.负责制订并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定期开展对实验室设备保管、使用以及实验室安全、卫生的日常检查工作;

    6.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基本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7.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与保管工作,包括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立项申请书、设备采购合同、报帐凭证等;

    8.监督各实验室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设备维修部职责

    1.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联络协调工作;

    2.制订设备维修保养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各实验室做好实验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4.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水平,过保修期后的设备争取能校内维修,做好外修的联系工作;

    5.负责特种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中心行政工作;

    2.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实验室和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套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4.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和维修的规范管理,组织对实验室设备完好率、安全及卫生的检查、考核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5.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6.组织对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7.负责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

    8.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校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9.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10.负责公共教学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为计算机上机教学提供保障,并向学生课余上机提供服务。

第四十 硬件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1.完成中心领导分配的硬件维修等各项任务,保证硬件的正常工作;

    2.对于维护人员,要求熟悉机器的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仪器仪表使用方法。维护工作应遵循微机故障与维修的操作步骤、基本原则和维修方法进行;

    3.定时检查供电系统是否正常,电器连接点是否牢固,用电器温度有无异常;检查机箱、显示器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对键盘、鼠标等易损件进行常规检查;对硬件系统进行外观和静态检查;对微机系统进行全面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微机不用期间,要定时对其进行开机上电操作,保持机器内部干燥;

    5.网络连接线路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故障,如某一工作站不能连接上网或一组工作站不能连接上网,这需要维护人员熟悉网络拓扑结构,通过检查网线、网络连接点、网卡、服务器以及集线器、交换器等网络设备,找出故障点给予排除;

    6.当硬件发生故障时,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系统的运行;

    7.定期进行硬件的例行维护,建立每台机器的维护档案;

    8.每次维修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更换的设备和配件;

    9.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硬件业务水平。

第四十 软件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1.完成中心领导分配的软件维护等各项任务、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2.日常维护保养时,开机关机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可随意进行,特别在微机运行过程中不能随意冷启动机器。机器运行当中,软件维护人员应时刻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软件维护人员应备有各种工具软件、常用应用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和程序语言软件;

    4.软件维护人员平时要实时、定期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查杀。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保证杀毒的有效性。要从预防病毒入手,不接受来历不明的软件或文件。杜绝病毒传入机房的途径;

    5.积极协调硬件维护人员排除硬件故障;

    6.平时应根据实验内容和计算机技术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和更新网络中的各种软件,以适应运用计算机进行教学的需要;

    7.平时要做好系统保护与数据备份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已的方法;

    8.认真参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软件维护水平;

    9.作好软件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

    四十八 考核对象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验室人员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考核的要点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教书育人,因人施教,服务态度,服从调度,团结协作及对待公益事业的态度。

    能:主要考核实验技术人员能否圆满完成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相应职务的工作要求。综合考核如下四个方面的水平与能力:

1)实验教学讲课、辅导(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的水平;

2)实验教学的准备、开设新实验、编写实验教材、资料等能力;

3)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管理、功能开发等能力。

    勤: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心、工作主动性、遵守劳动纪律方面。实验室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实验教师年完成的实验课时数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实绩。

    第五十条 考核等级分优秀、职称与不职称三个等级。

    第五十 考核程序

    1. 为了做好考勤的考评,实验室要严格考勤制度,做好日常的考勤记录;

    2. 学年末每位实验室人员都要对自己本年度完成的任务,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小结,教研室、实验室领导根据本人的小结,完成任务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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