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条 各系(部)应成立由系(部)主任为主任的专业指导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条 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
1.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2.专业建设目标,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其中近期目标应包含新增(调整)专业申报规划等内容;
3.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教学条件(实训实践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教风、学风、考风等)建设规划等;
4.为实现目标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5.明确提出需系(部)和学校提供的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1.需求原则:设置的专业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就业需求为导向,应符合国家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效益原则: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3.发展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经济与科技发展的趋势,适应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所属学科、学科群、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4.优先原则: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新兴学科、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的条件
1.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科)专业目录》有关要求,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
2.专业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和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和改造不力,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高职教学工作未达标的系(部),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3.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5个。
4.专业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预测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
②有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③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一般应以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④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专业设置管理由学校归口教务处,以系(部)为单位统一申报。
1.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
①每年4月中旬前各系组织召开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办学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师资队伍、专业开办经费、教学实验开出率、实习基地以及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
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系(部)提出论证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原则上要求由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校就业分配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应由相关专业专家、学校教务、人事、实验设备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②4月中旬各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③5月中旬前各系(部)整理好申请材料,经系(部)审核通过后,系(部)主任签字,将申请材料(一式5份)报送到教务处;
④教务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①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②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③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市场预测情况;
④承担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
⑤其他办学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专业开办经费、教学实验开出率、实习基地以及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
⑥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七条 目录外专业的设置
目录外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进行论证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批。
目录外专业的申请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此外,在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材料。
第四章 专业建设工作总结
第八条 每学年末,各系(部)均应进行本学年专业建设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
1.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2.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3.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4.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系(部)应及时收集专业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并定期对本系(部)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促进和加强专业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